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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章出处:出口盘具    发表时间:2023-12-14 05:02:55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二、2022年12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月民质押所持公司股份9,378,000股并办理完成质押登记,占公司总股本的21.8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后于2023年2月1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公开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月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吴月民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将股权质押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月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